4月9日是美軍攻佔巴格達兩周年的日子。是日,巴格達街頭爆發了《華盛頓郵報》稱之為「美軍入伊以來最大規模之一」的反美遊行。
而此前的4月7日,伊拉克剛剛選舉出新總統、總理和議長。按理說,伊拉克的「民主之路」已經按美國的設計步入正軌,經濟狀況也在好轉,伊拉克人似乎應該「感謝」美軍才對。然而,現實卻是,伊拉克人硬是把美國眼中的「解放日」當做「恥辱日」。
雖然伊拉克戰爭的性質早有公論,但這樣的局面,還是讓人對伊戰的是非再次審視。
審視伊拉克戰爭,首先要確定原則與標準。美國人經常自詡有「傳教士情結」,也就是希望把好的制度與價值觀傳播開來,惠己及人;既然如此,我們就以美國社會普遍信仰的幾個原則來衡量伊拉克戰爭。這樣的方法,對美國人來說也許更有說服力。
美國號稱法制社會,法制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結果上的正義。但美國社會的共識是,「結果正義」只能通過「程序正義」來實現,如果程序上有失公正,「結果正義」
根本無從談起。如果拿這個原則衡量伊戰,那問題是顯而易見的。美國不顧安理會多數成員國的強烈反對,繞過聯合國,一意孤行地發動了伊戰。此時,美國已將自己推崇的「程序正義」原則拋之腦後。
既然程序違法,「結果正義」當然也就無從談起了。事實上,美軍在伊拉克濫殺無辜、虐待俘虜、不尊重伊拉克人的宗教習俗等,都與正義背道而馳。
可見,美國在奉行正義原則上是實行「內外有別」
的。這一點,不僅表現在無視「程序正義」這一原則上,其他方面也多是如此。美國人普遍信奉的另一條法制原則是「無罪推定」,就是說,在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主體有罪的情況下,只能將其當做無罪對待。如果拿這一原則衡量伊拉克戰爭,問題同樣突出。
美國發動伊戰的兩條理由———薩達姆政權涉嫌製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以及與「基地」組織有染,後來都證明屬子虛烏有。人們不禁要問:既然薩達姆當初根本就沒犯過這兩件事,那美國又如何證明其「存在」的呢?事實上,調查表明,伊戰開始前,布希政府明顯有授意情報部門提供對攻打伊拉克有利的情報的跡象。顯然,美國在伊拉克問題上奉行的是「有罪推定」原則。
一位西方政客曾說過這樣的話:「在國內,我們當然應該遵守自己的法律;但在叢林中,我們只能按叢林法則行事。」這裡所謂的「叢林」,主要是指第三世界國家。這樣的說法,倒是將某些西方大國以自由、民主的名義,暗行不義之舉的虛僞做派,赤裸裸地表白出來。不過,正如美國傑出政治家林肯所說:「你可以在部分時候愚弄所有人,也可以在所有時候愚弄部分人,但你不可能在所有時候愚弄所有人。」
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的「善良」理由,或許曾經迷惑了一部分人,但伊拉克的反美遊行表明,美國的「義舉」,不可能永遠迷惑所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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